114年度中補字第291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列原告與
被告侯品聿即侯哲宇間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
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