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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補字第 2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987號
原      告  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7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3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尚應補繳3萬68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4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