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053號
原 告 劉征宏
被 告 張凱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300元【即請求
被告遷讓返還臺中市○區○○路○段○巷○號房屋現值,該現值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
所載為426,300元,至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全部範圍予原告止
按月給付原告85,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自114年6月14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東側廂房予原告止按月給付原告60,000元部分,則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