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08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懋時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萬9248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