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123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鄒政
諭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2萬1917元,及其中7140萬元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2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07計算之利息;其中2142萬1917元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07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7140萬元自114年3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29日止,按百分之3.1977計算之
違約金;其中2142萬1917元自114年3月1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29日止,按百分之3.5277計算之違約金,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86萬482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萬43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