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174號
原 告 馬景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開泰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係由刑事庭判決公訴不受理,經原告
聲請裁定移送
民事庭審理,依法仍應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原於刑事庭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並未記載請求明細及檢附相關證據,請原告於補繳裁判費後,儘速提出書狀載明
上開事項(應依
被告人數檢附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