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1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冠雲
林語彤
原告與
被告黃錦春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
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具狀聲明其繼承人
承受訴訟,及依繼承人人數提出
繕本於本院,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