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219號
原 告 黃琝博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26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
起訴狀末所列之證物名稱及件數欄中記載證物有九項,然於卷附之起訴狀中,原告僅檢附原證二、三、五、六等四份證物,另外之原證一四、七、八、九等,均未見原告提出附卷,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重新提出起訴狀,並應檢附所列之原證一至九之證物,並應提出
繕本(繕本亦請檢附與起訴狀相同之證物),以利審判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