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22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榮捷
○、上原告與
被告蔡榮捷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3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