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297號
原 告 黃偉誠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核原告未依
上揭規定為之,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原告
起訴狀訴之聲明與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
所載之金額不符,致本院無從具體特定原告起訴之之請求,且無法繼續後續之訴訟程序,是原告應具狀陳報具體之訴之聲明【係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63,013元、或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另加計請求懲罰性
違約金315,615元。】,
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
繕本1份。
㈡次
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規定檢附起訴狀之繕本,原告提出起訴狀及所附之事證繕本1份。
㈢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開說明,僅依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63,013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0元;如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另加計請求
懲罰性違約金315,615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8,628元(計算式:263,013元+315,615元=578,628元),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