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31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思吟
賴韋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家邦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