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319號
原 告 五權官邸管理委員會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霖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國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6,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提出原告組織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期主任委員當選之會議紀錄或主任委員經備查之公文等影本、及原告請求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下稱甲車)、H7-8166號(下稱乙車)修復費用之「零件」與「工資」分別列計之維修單據到院,
上開事證應另提
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