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33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范民平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另被告之
年籍資料及
住居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內向補繳並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
逾期不補正亦不繳納裁判費,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