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404號
原 告 五都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