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47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謝明星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23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12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