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53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賴俊雄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5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本件事故發生時之監視器錄影連續畫面及相關擷圖畫面,
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