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66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永祺
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蕭語締即蕭裕瓔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11元,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並請原告說明利息起訴算日之依據(依卷內資料所示,原告主張之利息起訴日似係
債權讓與之日期,依法並無使
債務人自該日產生
給付遲延之
法律效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