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749號
原 告 沐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陳秋雪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陳秋雪發
支付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40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