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76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柯念儒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靜怡即高芷淇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