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789號
原 告 鬼谷資訊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
被告新綸實業有限公司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7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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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