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790號
原 告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世界廣場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款存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存單號碼:A0000000),
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爭之定期存款存單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