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805號
原 告 醴本正韓精肉有限公司
林苡辰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風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65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