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892號
原 告 佑昇金屬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聖昶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49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4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2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聖昶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黃憲農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