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392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范氏玄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
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與卷內維修估價單及發票之金額不符,原告應具狀陳報請求金額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