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4080號
原 告 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張玉珊即張慧綸
原告與
被告陳嘉駿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萬7,267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