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409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與
被告林娟娟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就本件
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是否誤載之情形(
起訴狀記載金額為「壹萬貳仟伍佰壹柒拾肆圓」)?若有誤載者,請向本院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狀之
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