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4194號
原 告 周書毅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起訴其
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
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壹紙(下
系爭本票),原告之票據
請求權及利息債權請求權均不存在」,查系爭本票之面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其利息未載,是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本票之面額即800萬元核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