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4205號
原 告 蘇敬羢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定謙(改名前:高德育)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之書狀係載「民事告之訴訟狀」,然經本院查詢原告曾繫屬本院之民事簡易案件,原告並無其
他案件繫屬本院,是本件原告所提之書狀,推論原告有起訴之意思而逕命補正裁判費用。如原告係欲對恩典再造有限公司提起訴訟後,對被告告知訴訟,請自行斟酌是否另行依法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