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4311號
原 告 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禾豐庭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