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4357號
原 告 智融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吳錝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群捷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