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437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俊名
原告與
被告張國村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7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