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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補字第 4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458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法定
代理人
陳煒壬
訴訟代理人
柯怡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陳金山間
遷讓房屋
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
一、
本件
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2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605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
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