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447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
裁判意旨
參照),而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亦有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足參。
二、按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文憲等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依照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114年1月份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6,900元,
上開土地面積合計152平方公尺,故訴訟標的價額為2,882,933元(計算式:56,900×152÷3=2,882,933,元以下四捨五入)。然
原告之債權總額依
執行名義(本院中院平113司執十字第118718號
債權憑證)
所載內容,併計本金至起訴日即民國114年1月23日止之利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5,717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63元。
㈡應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表。
㈢原告應於查知被告謝**之真實姓名後,具狀更正被告(含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等基本資料),並提出被告謝文憲、謝**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