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449號
原 告 黃瑀芹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61元(含起訴前已生利息73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近
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