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457號
原 告 王俞貿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志隆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具體、特定、適於強制執行。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前揭說明,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車輛「回復原狀」,惟「回復原狀」係不明確之法律概念,究係回復何種原狀之狀態?及應如何回復?原告聲明並非明確、具體,將來恐無法強制執行,顯未符合前述要件。是原告應具狀補正完整、適法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應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具體金額)。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車輛回復原狀,若係請求車輛受損費用部分,應陳報請求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統一發票等證物影本〕。
㈡車牌號碼「X6-2622」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
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㈢若系爭車輛已報廢,請提出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及完整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或向本院
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
㈣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領取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