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46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慶源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