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556號
原 告 林麗香
傅晟鑫
傅益智
上列原告與
被告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田沃開發有限公司
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9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053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 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