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6號
原 告 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二、上列原告因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起訴前利息,依
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3年12月30日,有民事
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
可憑,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3,52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70元。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提出原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被告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告歐永福即中天工程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