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798號
原 告 黃郁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元鼎地產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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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