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訴字第1號
原 告 蔣玉雪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
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9萬元,並
諭知如逾期
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14年7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憑。然上訴人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陳玟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