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上訴人即原告(下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5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6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133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