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柳茜
相 對 人 恆力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且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
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4年度中全字第46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
予以假處分,
惟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起訴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向
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如依主文所示於期限內起訴,則應盡速向本院陳報,俾利留存卷證資料,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