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原小字第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00樓
被 告 劉睿杰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8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