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司調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服務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司調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張淑華即傳遞幸福手作坊



相  對  人  優生田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服務費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時定管轄法院,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準用之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事由,乃依其與相對人間基於行銷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行銷契約書第七條約定:「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調解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審理。是相對人聲請將本事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