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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司調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司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謝水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
  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1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