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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0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張毓麟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陳俊憲  
            郭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61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75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75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