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堂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939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67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新臺幣433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9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為折舊
抗辯,按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本件原告承保車輛屬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11年11月,
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1月31日,已使用1年3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2,476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原告請求之烤漆費用2,000元及工資8,463元,合計本件原告請求賠償金額22,939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1,782×0.369=8,03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1,782-8,038=13,744
第2年折舊值 13,744×0.369×(3/12)=1,26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3,744-1,268=12,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