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13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賴榮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6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