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1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被 告 賴唐稘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897元,及其中新臺幣76580元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