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15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葉子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江文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6,576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4,207元自民國11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
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文華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